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举办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招生办,各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精神,正确宣传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各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开,为广大考生提供直接向招生学校咨询的机会,更好地了解今年的招生信息,科学填报志愿,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定于2010年5月30日9:00-16:00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海珠区阅江中路30号C区14.1—15.1馆)举办“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
本次现场咨询会由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广州美好前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办,信息时报为协办媒体,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负责承办场地布展及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1、在广州市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可为考生升学进修提供资讯的有关单位(如培训机构、中外办学单位、留学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非统招机构)。
二、活动时间:
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9:00-12:00,13:00-16:00
三、参加费用:
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学校每个摊位收取成本费1200元,其他非计划内招生的相关单位每个摊位3800元。(上述收费包括场地租金、管理费及场地搭建成本。)
四、参加办法:
(一)在广州市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填写好《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计划招生学校)》附件一,于5月16日前传真到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以便落实场地布置事宜。
2、展位展板:参展单位若需于标准展位内的背板上张贴大型背板喷画(如下图,规格为3米宽*2.5米高),须由场地布置单位统一制作及张贴,费为用人民币480元/幅(含喷画制作,张贴,及撤画。不含设计费,设计费另计300元/幅),参展单位不得自行用海棉胶,图钉或钉在展位的围板上张贴资料,或用刀具、笔等划花围板,违者将按展馆规定赔偿。
需要在展示区制作展板的学校请于5月16日将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供给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1)画面精度要求:100dpi以上。
(2)文件格式:矢量软件(coredraw/freehand/)制作的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3)设计要求:整体视觉效果比较好,图文搭配得当,图片在4-8张以内为佳,精度必须满足要求,字数建议约600-800字,文件内容一旦上交视之为最终定稿,不作修改。
3、户外展板:活动将于展馆外设置大型展示区域,通过展板的形式介绍学校及招生的具体情况。展板规格:4米长*3米高/幅,参展价格:1200元/块(含租架及喷画制作、搭建,不含设计,设计另外加300元/幅)
参展单位需以CD/DVD光碟的形式于2010年5月16日前将设计稿快递至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4、将咨询活动摊位费及展板制作相关费用在5月16日前汇到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5、凡属示范性高中学校、国家级重点、省重点的中职学校,每校须设2个以上摊位。
(二)非统招机构
填写好《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非统招机构)》附件二,于5月16日前传真到广州美好前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便落实场地布置事宜。
此次活动我办将统一印制进场门票免费发至各中学,组织学生参加,并在学校张贴咨询会活动广告,通过广州各大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五、注意事项:
1、展位配置:三面围板,中文楣板,日光灯,铝合金咨询台四张,椅四张,纸篓一个。每个展位提供8瓶矿泉水、4个15元标准的午餐饭盒,超出部分由参加单位自行购买。
2、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学校每个摊位收取成本费1200元,其他非计划内招生的相关单位每个摊位3800元。(上述收费包括场地租金、管理费及场地搭建成本。)
3、凡属示范性高中学校、国家级重点、省重点的中职学校,每校须设2个以上摊位。
5、咨询活动当天各单位于上午8:00前入场布置完毕。
6、参展单位请于5月29日9:00-16:00到现场布置展位,如需使用电源,请向现场客户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场。
8、参赛单位要维护好本摊位的咨询秩序,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
联系办法:
主办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陆婉璋 陈淑贞 陈文华
电话: 020-83861859,83868090-8403,8232
传真: 83861663-8404、8403
E-mail: 104987321@qq.com
会务联系: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颖 邓穗君 刘皓
公司名称: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先烈中路92号大院8号楼8432室
手 机:13728089947
公司电话:(020)83516549、83516684、37636989
传真号码:(020)83516684 QQ:604846093,1131692560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纸行支行
开户抬头: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公司账号:239-8065427-31
邮箱: gzjunying@126.com
会务联系(非统招类机构):广州美好前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志君
电话: 83801010
传真: 83650199
E-mail:gzmhqc@163.com
协办媒体: 信息时报
联系人:刘浩
电话:84214697,84216997,13808893088,13600036036
传真: 84214697
QQ:760088101
E-mail: 760088101@qq.com
附件:
一、《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计划招生学校)》
二、《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 (非统招机构)》
三、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参展条款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
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
(计划招生学校)
学校全称:
学校代码
负责人
办公电话
负责人手机
E-mail
传真
学校地址
邮编
展位
(个)
展板
户外大展板: (块)
是否需要设计:
是( ) 否( )
金额
合计
¥ (元)
¥ (元)
展位内背板: (块)
是否需要设计:
是( )否( )
一、 我校现报名参展“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招生咨询会”,具体见上回执。
二、 我校将于5月16日前将有关费用(合共 元)一次性汇至咨询会承办单位:
户名: 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纸行支行
账号:239-8065427-31
三、 我校已阅并同意遵守《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招生咨询会参展条款》,同意此回执经学校盖章签名后复印回传至展会承办单位后生效,并确认此回执作为与展会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该回执(合同)在展会承办单位盖章确认回传后,对承办单位和参展学校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以上参展条款作为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一并生效。
参展学校(盖公章): 承办单位确认(盖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二○一○年月 日 二○一○年月 日
附件二:
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回执
(非统招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手机: 网址:
展位费用:现场展位3800元/个,展期壹天(5月30日)。
本单位欲租用展位: 个;申请展位编号: ;
(是/否)参加户外大型展板(展板参展详细方案备索)。
(是/否)参加展位背景板
费用总计: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 元)
付款日期:我单位将于2010年 5月14日17:00前,将参展费用一次性汇至广州市招生咨询会组委会指定帐号:
户名:广州美好前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行白云路支行
帐号:3602004419200334685
最后确定展位号: ;(协办方填)
申请单位盖章: 协办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申请日期: 2010年 月 日 日期: 2010年 月 日
此表填好后连同汇款凭证传真至:2010年广州市招生咨询会协办单位:
广州美好前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2212室
咨询电话:020-83801010,13527644411传真:020—83650199
邮箱:gzmhqc@163.com QQ:602024974
备注:
1、组委会将根据收到此传真件及汇款凭证的先后次序确定各参展单位的展位;
2、组委会有权拒绝无办学许可证、无留学中介证机构参展,一经发现参展费不退,违规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此表复印有效,一经填报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4、组委会保留对展位的调整权。
附件三、
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参展条款
1、定义
1.1 除本条款特别注明外,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咨询会”指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
“组展单位”指活动主办单位,即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参展单位”指提交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申请回执并获组展单位确认的学校。
“活动承办单位”指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展览场地”指举办广州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现场咨询会的场地。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社会骚乱、罢工、示威游行、恐怖活动或威胁、政府干预及其他非组展单位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直接影响本条款约定之展览会不能如期举办的所有事件。
1.2 本条款有关时间的描述(如日期、工作日、天数等)均以中国大陆时间为标准。
1.3 为方便阅读而加注在本条款中的任何标题,并不影响本条款的结构和效力。
2、参展申请
2.1申请者一旦提交参展申请表,即被视为接受所有参展条款,该申请具有法律约束力。
2.2 参展申请者没有必须被批准的法律请求权,组展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参展商的申请,并无
须作出任何解释。
3、展位分配
3.1 组展单位会尽量按照参展单位的类别及具体的情况分配展位。
3.2 组展单位有权决定展位分配,并无须作出任何解释。
3.3 组展单位以发出展位确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参展单位参展许可。展位确认通知一经发出,本条款即生效。
3.4 在任何时候,组展单位出于重要原因或安全考虑,有权改动展位的尺寸,调整展位的位置,
以及作出展览场地布局方面的结构调整。参展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向组展单位追讨任何损失赔偿或要求退款。
4、参展费用与付款
4.1 参展费用:展位为标准展位即3mX2m =6平方米,
展位价格为:统招类:1200 元
非统招类:3800元
备注:参展单位若需于标准展位内的背板上张贴大型背板喷画(如下图,规格为3米宽*2.5米高),须由场地布置单位统一制作及张贴,费为用人民币480元/幅(含喷画制作,张贴,及撤画。不含设计费,设计费另计300元/幅),参展单位不得自行用海棉胶,图钉或钉在展位的围板上张贴资料,或用刀具、笔等划花围板,违者将按展馆规定赔偿。
4.2 展位配置:三面围板,中文楣板,日光灯,咨询台四张,椅四张,纸篓一个。
4.3 活动将于展馆外设置大型展示区域,通过展板的形式介绍学校及招生的具体情况。
4.4 展板区域展板的规格及参展要求、参展价格:
展板规格:4米长*3米高/幅
参展价格:1200元/块(含租架及喷画制作、搭建,不含设计,设计另外加300元/幅)
参展单位需以DVD光碟的形式于2010年5月16日前将设计稿快递至广州市浚盈策划有限公司。
4.5 展位费付款时间:参展单位应于2010年5月16日前向组展单位一次性付清展位费总额。
4.6 延迟付款:若参展单位未能于本条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应付展位费,即为延迟付款。
4.6.1 若参展单位延迟付款在3个工作日(含第3日)之内,参展单位须承担自应付之第一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2‰的滞纳金。由于参展商延迟付款造成了组展单位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商承担。
4.6.2 若参展单位延迟付款超过3个工作日的,组展单位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将相应的展位转租第三方。参展商已交予组展单位的所有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概不退还。此情况下条款终止时即视同参展单位退出参展,须按下述条款 5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4.6.2
5、注意事项
5. 1 付款银行与账号见活动通知。
5.2 上述4.1、4.4 款所涉及的应付款时间是指到账日。
5.3 到账日以款项到达组展单位银行账户为准。
5.4 参展单位应负责支付银行汇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不得在应付参展费中抵扣。付款银行与账号见活动通知书。
5.5 参展单位付款后应及时将银行汇款单传真给组展单位指定联系人或活动承办单位(详见活动通知书),保留所有银行汇款单正本或复印件并带至咨询会指定地点换取参展发票(详见展位确认通知书)。
6、展位使用
6.1 未经组展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转让展位,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全部或部分展位,也不 得委托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参展。
6.2 禁止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宣传。
6.3 禁止在展览场地零售或现金销售展品。
6.4 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参展商都必须遵守组展单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6.5 未获得组展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改动展位。
6.6 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组展单位有权酌情限制参展商或其有关人员入场、有权移走违规之展品,甚至封闭违规之展位,并有权永久取消违规企业的参展资格,损失一概由参展商负责;违反中国法律的,组展单位将保留追究参展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7、展出展品
7.1 展出展品必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超出本条款约定之展品范围,且已于参展申请表中填报。
7.2 如果展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按本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3 组展单位有权移走展品范围之外的一切产品,除非它们为展品的必备辅助物件、宣传品或免费礼品。
8、参展商的通行
在付清参展费用后,组展单位才会授予参展单位一定数量免费的参展商证件。
9、展位搭建
9.1所有标准展位由组展单位指定的主场承建商搭建。
10、安全与防火
在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参展单位有义务确保其一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安全与防火条例,并须严格遵守。
10.1 在展馆开放时间内,参展商应至少安排一名人员留守展位内。组展单位对于由参展商带至展览会的展品或展览场地的设施或装备的损害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0.2 参展商对于由其自身、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其代表人和其展位内的展品或其他物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10.3 参展单位及其雇员、工作人员、委托的施工单位及其雇员因恶意、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展馆设备和设施的损坏或人员的伤亡,参展商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4 参展单位因展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展品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展品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部门处罚的,全部责任均由参展单位负责。组展单位有权移走违法或侵权之展出展品,参展单位不得因此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11、免责条款
11.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越组展单位可控制范围的情况发生,导致展览时间改变,或展览布局或展位调整的,参展商无权要求行使撤消或者取消条款的权利,也不能向组展单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包括要求赔偿金。
11.2 组展单位将尽力在展览会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做好一切安全防范工作。除组展单位恶意或严重疏忽外,组展单位无须为其雇员、推荐展品承运商、推荐施工单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也不为因参展单位、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参展商向组展单位承诺:不会因其自身及其属下雇员、工作人员、展览会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展品或个人财物损失,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2、补充条款
12.1 本参展条款生效后,即视为组展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签订的参展合同。双方同意,该合同在参展单位寄出参展回执并收到参展确认书后,该合同条款即生效,组展单位不再与参展单位另行签定该合同,对组展单位和参展商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2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2.3 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签约一方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条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纠纷诉讼。
12.4 本条款签订后,双方过往就展览会谈判中之声称、理解、承诺均失效。